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忠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忠府辦發〔2023〕3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忠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忠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進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12〕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辦發〔2022〕116號)《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重慶市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渝醫保發〔2021〕6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城鄉貧困群眾的醫療費按一定標準給予有限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本著從我縣實際出發,結合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救難救急、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配合、共同推進”的原則,確保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平穩運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部門具體實施。
縣醫保局主管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研究、制定醫療救助相關政策,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與醫療保險的銜接;負責做好救助對象在醫保信息系統的標識,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
縣稅務局負責牽頭做好救助對象參保資助標準配置工作,負責組織參保繳費征收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按照市民政局會同市醫保局等相關部門合理確定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及時將認定信息提供給縣醫保局等部門。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縣鄉村振興局負責做好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人口(簡稱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等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身份認定,及時將認定信息提供給縣醫保局等部門。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做好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和殘疾退役軍人身份認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信息提供給縣醫保局。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工作。
縣衛生健康委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行業監督管理,落實“先診療后付費”等醫療優惠便民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切實提高服務質量。
縣紀委監委、縣審計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合理使用。
縣總工會牽頭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縣銀保監管組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審核、匯總和上報,宣傳組織和動員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三章 醫療救助的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根據困難程度及負擔能力,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以下七類:
(一)特困人員(包括城鄉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
(二)低保對象;
(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四)返貧致貧人口(包括因病致貧重病人員);
(五)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
(六)優撫對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 60 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人員);
(七)殘疾退役軍人(不含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
第六條 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其他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能報銷的費用。
第四章資助參保的方式和標準
第七條 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分類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一檔的,對特困人員按照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的100%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按照90%給予定額資助;對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照70%給予定額資助。上述人員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二檔的,統一按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一檔個人繳費標準的100%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納參保費用由參保對象自行負擔。優撫對象、符合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資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標準及資金來源按《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 5 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退役軍人局〔2022〕51 號)、《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4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退役軍人局〔2022〕52 號)文件規定執行。上述人員享受資助參保的標準,按參保繳費時就高身份確定,享受資助參保后人員身份發生變化的,不再進行差額資助。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按照救助對象認定地資助參保原則,為救助對象提供多元化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第五章 普通疾病醫療救助
第八條 普通疾病醫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特困人員及低保對象中的80歲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每年給予400元的限額門診救助,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在救助限額標準內給予全額救助,救助資金當年有效,不結轉使用。對限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低保對象、優撫對象和殘疾退役軍人,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按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封頂線300元。
(二)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患普通疾病在一級、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特困人員按100%救助,低保對象按90%救助,優撫對象和殘疾退役軍人按80%救助,返貧致貧人口按70%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60%救助;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特困人員按100%救助,低保對象、優撫對象和殘疾退役軍人按80%救助,返貧致貧人口按70%救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60%救助。每人每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6000元。
第六章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及救助
第九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不設封頂線;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第十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堅持?;?,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踞t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基本醫保支付范圍規定。除國家和市級另有明確規定外,相關部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二)合理確定醫療救助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標準,合理設定醫療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采取“病種”和“費用”相結合的方式,做到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具有多重救助對象身份的,待遇就高不就低,避免重復救助。
救助對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宮頸癌、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再生障礙性貧血、終末期腎?。蚨景Y)、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重癥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貧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癥、狂躁癥、焦慮癥等26種特殊疾病,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住院費用或門診治療費用(限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和國談藥品定點藥店)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其中,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含住院和門診)10萬元。
救助對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一次性住院發生醫保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額6萬元。
(三)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對規范轉診且在市內就醫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住院和醫保特病門診費用,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醫保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首次或累計超過上年度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的監測標準以上的部分,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5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4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3萬元。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四)兒童“兩病”醫療救助。低保對象和城鄉孤兒中14歲(含14歲)以下的兒童,在2010年9月1日后新發的白血?。ㄖ话毙粤馨图毎籽?、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拖忍煨孕呐K?。ㄖ话ㄏ忍煨苑块g隔缺損、先天性室間隔缺損、先天性動脈導管未閉、先天性肺動脈瓣狹窄),在市內醫療保障指定治療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的醫院住院,按照治療定額付費標準的20%給予救助。
(五)慈善醫療援助。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助醫類公開募捐慈善活動,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慈善組織應依法公開慈善醫療救助捐贈款物使用信息,推行陽光救助。慈善醫療援助是城鄉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救助對象經當年住院醫療救助后,自負醫療費用仍然巨大,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申請慈善醫療援助,救助標準視當年慈善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六)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開展基層工會臨時醫療救助,對患重特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有嚴重困難的職工,按照工會有關政策給予臨時醫療救助。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促進普惠型商業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保有效銜接,更好覆蓋基本醫保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七章 醫療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程序:
(一)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程序
本著便民利民、應保盡保的原則。繳費方式:一是線上繳費。救助對象可通過重慶稅務微信公眾號、支付寶、渝快辦、云閃付等方式線上繳納應由個人承擔的參保費用。二是線下繳費。救助對象持身份證或社??跋嚓P材料,到村社、鄉鎮(街道)社保所申請參保,受理機構采取“一站式”服務,對參保資助對象進行認定,符合資助條件的,按規定收取應由個人承擔的參保費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救助對象參保臺賬,對于市外參保人員應收集留存佐證資料,將救助對象市外參保人員花名冊蓋章后送縣醫保局備案。救助對象未參加醫療保險或斷(停)保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動員參保,確保應保盡保。
(二)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程序
救助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結算醫療費用時通過醫保信息系統直接在醫療費用中進行減免,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易返貧致貧人口和返貧致貧人口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患者入院時不需繳納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時支付醫保報銷后的自負醫療費用,確保困難群眾能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救助對象在市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實現醫療救助聯網結算的,實行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費用“一站式”結算方式。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執行就醫地醫保支付范圍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救助比例和限額執行我縣醫療救助政策規定;救助對象在市外非聯網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未直接結算醫療救助的,住院患者應攜帶收費票據(發票)原件、住院費用總清單、診斷證明、病歷復印件,門診患者應攜帶門診收費票據(發票)原件、門診病歷資料、處方底方,以及有效身份證件、社???、縣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折,向戶籍地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出手工結算申請。按規定轉診或備案的救助對象,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政策救助比例、限額規定和我市醫保支付范圍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進行手工結算。未按規定轉診或備案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三)慈善醫療援助申報程序
受助人憑當年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票據和貧困證明等向縣慈善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慈善會按照慈善會章程審批,并視其情況予以適當援助。
第八章 醫療救助機構和服務
第十二條 縣醫保局與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確定城鄉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患病診治,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所規定范圍內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優質的醫療救助服務。做到醫療服務內容合理、準確、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四條 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要設立規范的醫療救助定點單位標牌、醫療救助政策宣傳欄、醫療救助結算窗口標識、醫療救助情況公示欄,保證服務質量,方便困難群眾就診。
第九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第十五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為:
(一)中央下撥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安排給我縣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補助資金;
(三)縣財政預算安排醫療救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資金。
第十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
(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賬管理、??顚S?,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以收定支方式,根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統籌情況,確定實際支出金額??h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業務;縣醫保局及時向縣財政局提出撥付計劃。
(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
1.資助參保:每年6月30日后,縣稅務局將事前資助人員名單提供給縣醫保局,縣醫保局將事前及事后實際資助參保的人員信息和所需資金匯總報送縣財政局進行審定,對于事前資助的,縣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直接劃撥稅務部門社保費待解賬戶;事后資助的劃撥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付給救助對象。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按政策規定、擅自擴大資助范圍而未收取的個人應繳納費用,由鄉鎮、街道自行承擔。
2.醫療救助:
(1)救助對象在縣內就醫,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每月前5個工作日將墊付資金情況表報送縣醫保局審定, 縣財政局憑縣醫保局審定的金額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劃撥。
(2)救助對象在縣外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通過醫保信息平臺進行結算,將各區縣墊付的醫療救助費用沖抵后,縣財政局憑縣醫保局審定的金額劃撥給其他區縣。
(3)救助對象在市外就醫實現醫療救助直接結算的,按市醫保局規定流程劃撥墊付資金。市外就醫未聯網結算,經縣醫保局審核后支付給救助對象。
3.慈善醫療援助金:縣慈善會對當事人申請進行審批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代領需出示受助人及代領人身份證、受助人與代領人關系證明和委托證明)到縣慈善會領取援助金。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每年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安排一定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十章 調整脫貧人口醫療救助政策
第十八條 全面清理并取消脫貧攻堅期內存在的不按規定實施的不可持續的過度保障政策。積極穩妥將脫貧攻堅期內各部門開展的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充分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確保政策有效銜接、待遇平穩過渡、制度穩定可持續。
第十九條 分類調整醫療保障扶貧傾斜政策,基本醫保實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礎上,大病保險繼續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實施傾斜支付。進一步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對不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穩定脫貧人口,取消脫貧攻堅期內超常規措施安排,轉為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未納入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穩定脫貧人口,執行資助參保漸退政策,對其參加2023年城鄉居民醫保的,按照50元標準給予定額資助,2024年按規定退出,不再享受資助參保政策。資助參保資金,由市級以下銜接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相關資金安排。
第十一章 防因病致貧返貧監測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一)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預警機制,對照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范圍,結合實際確定監測標準。發揮民政、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信息監測平臺作用,做好因病致貧返貧預警風險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民政、衛生健康、醫保、鄉村振興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做到精準救助。
(二)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完善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城鄉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優撫對象和符合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由認定部門按職責做好申請受理、對象認定、分辦轉辦、信息共享及結果反饋等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二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或無故扣壓醫療救助專項基金,不得在醫療救助專項基金中開支工作經費,要接受紀委監委、審計及社會監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信守職業道德,提高服務質量。各級醫療救助管理及服務機構,要嚴肅工作紀律,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除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外,對所在定點醫藥機構按《重慶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處理。對醫療機構違規套取、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醫保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委查處,取消醫療救助定點服務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吨铱h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忠府辦發〔2017〕33號)《忠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細則(修訂本)》(忠府辦發〔2021〕85號)同時廢止。